谈到物权与著作权的关系时,首先需要谈及债权。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

而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所以物权又被称为对世权、非对人权,具有绝对性。

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中把知识产权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英美法系国家则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准物权”或“无形准动产”。这说明知识产权与物权存在某些相同的属性,如知识产权亦为对世权、非对人权,具有绝对性。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权利,亦为对世权,具有绝对性。

物权的客体是物,具有有形性。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具有无形性。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作品是无形的,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空间,但作品必须通过有形载体呈现,否则作品就成为虚无缥缈的东西了。物权与著作权,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物权与著作权通常是分离的

通常而言,无形作品的作者与作品有形载体的所有人并非同一人,换句话说,一个人享有物权但未必享有著作权,享有著作权但未必享有物权。

如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钱钟书、杨季康、钱瑗曾与李国强有多封私人书信沟通,后因李国强将上述书信进行拍卖引发纠纷,此时钱钟书、钱瑗已经身故。杨季康对自己所书写的书信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对钱钟书、钱瑗所书写的书信经继承享有著作财产权,对其著作人身权享有维权的权利。也就是说,杨季康享有涉案书信的著作权但不享有物权,李国强享有涉案书信的物权但不享有著作权。本案李国强享有涉案书信的物权,但其在行使物权时对书信进行了发表和网络传播,侵犯了杨季康对书信享有的著作权。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著作权须受限于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由此可见,美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转移著作权后,原件受让人享有展览权和实质意义上的发表权,而非侵犯上述著作权。

2、物权与著作权在图书情况下存在混同

当作品有形载体具有唯一性时,就会出现物权与著作权的混同,在有形载体因保管不善灭失的情况下,在侵害物权的同时构成侵害著作权。

如高丽娅与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著作权纠纷案,被告已经以销毁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了记载原告教案的唯一载体44册教案本。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对作品载体的处分只会导致作品载体本身灭失,并不会导致作品也随之灭失,从而不会侵犯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案本是记载原告教案作品唯一载体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所有权人对作品唯一载体的处分不仅会导致作品载体本身灭失,也会导致作品随之灭失,原告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将无法实现,从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

3、著作权及作品载体的分割存在不同

一般情况下,作品著作权的价值大,而作品载体的价值小。比如一部知名小说作品的著作权可能价值几十万乃至上百万,但一本小说图书的价值也就几十上百元。但雕塑、雕刻、绘画、书法等作品的著作权价值不大,原件载体的价值则很大。

如果夫妻一方为作者,尤其是美术作品作者的情况下,在离婚时就会面临著作权及作品载体的分割问题。

首先是著作权分割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由此可见,著作权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著作权收益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著作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

其次是作品载体的分割问题。体现作品的载体(如雕塑、雕刻、绘画、书法等作品原件)属于物的范畴,则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美国有的州法规定作者可以分割作品载体物或其折价的五分之四,有的州法规定作者可以分割三分之二,都向作者进行了一定的倾斜。我国的法律对此并无详细规定,理论上应该夫妻双方平分。

4、物权与著作权的受限因素不同

物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物在则物权在,物灭失则物权消灭,只要物在,物权就不存在时间的限制。物权也不受地域的限制,比如某人拥有一部相机,作为私人财产,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保护。

著作权则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一国国民的著作权不能当然在他国受到保护,除非两国之间存在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著作权还具有时间性,作品存在著作权保护期限,比如我国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美国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70年。另外,著作权还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权利穷竭、默示许可等多方面的限制。

科学理解并掌握物权与著作权的关系,是研究著作权绕不开的一个基本法律问题,希望可以引起大家的重视。

作者简介

单体禹,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业近20年,代理了大量著作权、商标权、竞争法案件。尝试运用比较法学和历史法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重视成文法的同时注重案例价值。

举报/反馈